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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該設立專職的“城管警察”

2014年09月28日 15:10 | 作者:馬滌明|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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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行政執法工作情況的報告》,有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建議,將城管隊伍并入公安序列建立“城管警察”。(9月27日《新京報》)

  如果城管隊伍并入公安系列,建立“城管警察”,實際上是增加一個新的警種。那就不是簡單的“并入”,首先應按照公務員、人民警察招錄的要求完成錄用工作;已經屬于公務員身份的城管人員,可以調入。

  “城管警察”這個建議值得考慮。其一,城管執法工作中涉及大量的強制執行,包括對被執法者人身權利的一些限制行為。而現在的矛盾問題則是,一方面,沒有一定的強制性措施,城管執法很難實現;另一方面,城管執法者不具備太多的強制權力。而賦予非司法部門的人身強制權力,存在法理邏輯上的障礙。即便是暫扣或沒收物品上的強制,實施過程中難度也相當大,這也是引發“城管暴力”的主要原因。城管實施強制之所以極易引發暴力沖突,而警方實施強制極少出現這樣的情況,主要原因是社會上對警察權力的認可,也因此,警察對違法行為實施強制的威懾力也就不是城管所能比及的。

  其二,“城管”自誕生以來,因為立法與國家統一政策上存在空白,這個職業一直處于“身份不明”的尷尬境地。而事實上,城管的職能與權限也是不好定義和定位的,賦予其職能太多、權力太大,法理上不好解釋;反之,則影響其執法的能力。造成這種尷尬問題的原因,其實是對“城市管理”本身的概念缺乏科學界定。比如占道經營的問題,究竟屬于市容秩序管理,還是社會治安的范疇?事實上,它處于兩個概念的邊緣。這個問題,不但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多屬于警察的管理范疇,很多外媒也把“中國城管”理解為“一種警察力量”。

  “將城管隊伍并入公安系列”這個建議,我認為應修正為:將城管執法職能移交公安部門。前提是國家出臺相關法律,將管理、處罰、取締占道經營等執法內容,或列入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專門設立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將城市管理中可以作為治安或準治安管理的事項,劃歸公安部門管理。如果職能界定清晰,法律規定明確,執法中的爭議有法可依,解決了執法尷尬的問題,那么文明執法與合法強制并行的情況下,過去諸多的暴力沖突等矛盾問題,也就有了出口。再者,按照人民警察的標準管理城管執法者,隊伍風貌、人員素質、作風方面要求得更加嚴格、規范,應該可以避免一些問題。

  既是職能移交,城管執法交由派出所,相應增加警力即可,未必需要在公安部門設立專職的“城管警察”。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城管警察 城管執法 身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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