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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提案辦理協商的“三個環節” “四種形式”
政協提案,是參加政協的民主黨派、團體和政協委員向政協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后交付有關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協商,是共同商量以取得一致的意見,運用對話、討論、磋商、交流、聽證等形式,實現協商各方的對接、互動和溝通。提案辦理協商,就是以政協提案為介體,組織提案人、政協提案工作部門和承辦單位,圍繞提案辦理工作開展的各類協調關系、協作建言、協力解決問題的履職活動。
在實踐中,應把握提案辦理協商的“三個環節”、“四種形式”。
一是辦前環節——提前協商。就是要把協商的時機前移,改變過去協商滯后、提辦不對路、銜接不對口的現象,做到先協商后選題、先協商后審查、先協商后立案。在審查時,要把握好全會期間初審協商、閉會之后復審協商、完善立案工作再行協商三個時間節點,政協提案工作部門要搞好溝通,黨政綜合部門要提前介入,共同協商審查立案,把好提案質量關。
二是辦中環節——跟蹤協商。提案辦理中協商具有過程性、動態性和連續性的特點,因此要注重跟蹤協商問效,提高提案辦理成效。政協相關部門要及時與承辦單位進行溝通,共同協商制訂辦理方案,使提辦雙方明確提案辦理的目標內容、程序步驟、方法措施和基本要求。重要提案辦理,可以有重點地邀請相關政協委員一同參加協商督辦,增強協商辦理的廣泛性,確保辦理協商既組織有序又扎實有效。
三是辦后環節——運用協商。主要是指提案辦理結案后對成果的轉化運用協商。一要做好吸收工作,就把提案辦理協商中可行性的思路、意見和建議,及時吸納運用到政府的規劃、方案和政策中,變成操作性強的措施。二要做好轉化工作,就是把協商辦理結果轉化為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和成果,實現提案辦理協商應有的價值。三要做好鞏固工作,政協組織和承辦單位都要把提案辦理協商與本部門的實際工作有機結合起來。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提案 協商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