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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與參政黨自身建設規律研究
三是加強參政黨人才隊伍建設。人才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支柱。承擔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歷史責任,參政黨必須從戰略高度重視人才隊伍建設。在吸收和發展新成員時,注意適當吸收政治、法律、經濟、社會等領域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知識水平的成員,不斷改善黨派成員隊伍的結構和素質。注重民主黨派成員的工作經歷、閱歷、能力和參政議政的熱情、責任感,把真正適宜推進協商民主進程的有識之士吸收到民主黨派,增強民主黨派參政議政的能力。積極發揮現有人才的作用,為他們履行職責搭建平臺,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形成和發展自身的特色及優勢。采取各種措施,加強人才培訓。培養各類人才的政治意識、政黨意識、責任意識,使他們掌握人民民主理論,基本政治制度知識,協商民主制度規定、要求、程序,提高履行職責的能力和自覺性,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有用之才。扎實推進人才隊伍建設制度化,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提供人才支撐。
四是突出民主黨派各自的特色。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期的我國社會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各民主黨派在認真分析和把握新的社會結構變動要求與趨勢的基礎上,應依據各民主黨派歷史形成的特色,按各民主黨派和中共協商確定的《關于民主黨派組織發展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精神,進一步明確各自的工作范圍和發展對象的重點分工,避免造成界別嚴重交叉,真正保持各黨派界別代表性、領域深度性、行業專業性,突出政黨自身特色,以獨特的優勢履行好參政黨職能。 (馬銳 民建鄂州市委副主委)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協商 參政黨 民主 中國共產黨 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