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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力量承接公共服務面臨"接棒難"

專家建議政府“購買”之外還需“資助”

2014年06月12日 09:59 | 作者:任峰 方問禹 潘曄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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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之外還需“資助”

  由于社會力量、尤其是社會力量中的社會組織發展參差不齊,一些專家學者認為,政府在推進購買服務的同時,應加強對社會力量的培育。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馬慶鈺說,應有意識地引導、扶持、培育實力較弱的社會組織,一方面進行培訓、孵化,建議將一些社會組織的管理人員培訓應納入行政培訓總體計劃。另一方面,宜考慮對符合要求的主體給予優先原則:對一些技術要求較不嚴格、比較分散的項目委托給非盈利社會組織來做;在滿足質量的情況下,對弱勢群體和組織給予適當的政策傾斜。

  記者采訪發現,一些地方已經采取措施加大對社會力量的培育。如北京為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在職責分工中賦予民政部門、社會辦培育社會組織發展的政府購買服務政策的職責。

  天津市財政局有關人士稱,將加大對社會服務機構扶持力度,設立培育發展社會服務機構專項資金,對新設立且主要服務于社會福利、公益慈善等領域的機構給予一次性補助;對服務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較好,成效明顯、群眾滿意的社會服務機構,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資金扶持;通過建設社會服務機構孵化園、開展專業輔導、組織公益創投等形式,加強對社會服務機構的培育扶持。

  清華大學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賈西津表示,公共財政資金對民辦非營利組織提供資助性支持,作為合同性購買之外的支持形式,也是有必要的。

  財政“資助”與“購買”并不矛盾。賈西津認為,財政“資助”與“購買”的區別在于,后者以公共服務目標的實現為目的,而前者以社會組織自身的發展或能力建設為目的;后者以目標實現作為必要責任和考量的指標,前者不需要以任何特定服務產出為條件,而取向于組織自身的需求、能力與發展。公共服務購買“合同”的擴展,不應抵消財政資金對民辦非營利組織的“資助”性支持,二者各有其作用,財政資金應兼顧兩方面考慮。

  賈西津同時表示,購買服務應充分注意有財政撥款機構與民辦非營利組織之間的政策公平性,前者日常運作已有財政資源支持,從而與后者在運營成本、政策傾向等方面先天處于不對等地位。購買政策應將此因素考慮在內,從而為民辦非營利組織提供更公平的政策環境。

 

編輯:羅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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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服務 政府 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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