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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副局長嫖宿幼女真相揭秘
為富龍牽線的是一個混跡于社會的姓夏的人,他把“三陪女”李曉菊介紹給富龍。李曉菊隨后開始為“四哥”尋找女孩,李曉菊從中分錢。而中學校園的女孩子成了她和他的獵物。
2004年12月22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遼陽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富龍等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審判決。
鞍山中法審理查明,富龍利用公安局副局長職務之便,為遼陽市某企業原董事長呂宗大 (已執行死刑)強奸罪開脫,收取賄賂30萬元;還枉法辦理一宗詐騙案,受賄10萬元。富龍強行奸淫幼女2名,并造成一名幼女懷孕引產的嚴重后果,又以玩弄女性為目的,嫖宿多名幼女,數罪并罰。法院以受賄罪、強奸罪和嫖宿幼女罪,判處富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人民幣,罰金2萬元。
其他8名涉案人員也分別被處以相應的刑罰及罰金。
同案被告人、鞍山市無業女青年李曉菊幫助富龍奸淫幼女,又引誘幼女賣淫,法院以強奸罪和引誘幼女賣淫罪,判處李曉菊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無期徒刑判決后,富龍提出上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有悔過表現 連獲三次減刑
因罪犯富龍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省高法于2009年7月20日對其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八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
執行機關遼寧省沈陽第二監獄于2015年5月26日向沈陽中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審理,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罪犯富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遼寧省沈陽第二監獄認為,罪犯富龍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提出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的建議。
經審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4年12月25日,罪犯富龍獲得記功獎勵4次、表揚獎勵3次。以上事實有材料在卷予以證實。
昨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減刑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罪犯富龍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提請對該犯減刑的建議合法,予以采納。
裁定如下:對罪犯富龍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執行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目前,此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如再無減刑,富龍出獄那年,應為74歲。
編輯:水靈
關鍵詞:公安副局長嫖宿幼女 嫖宿幼女 真相揭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