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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嬰疑因唇裂遭家人"毒"殺 試劑來自婦產科副主任
崇明新生兒遭家人"毒"殺 律師:醫生是否知情是定罪關鍵
圖說:事發醫院。新民晚報新民網 蕭君瑋 攝
圖說:圖為崇明縣第二人民醫院(堡鎮醫院)。新民晚報新民網 蕭君瑋 攝
【新民網·獨家報道】崇明一名剛出生的男嬰非正常死亡后,嬰兒的爺爺和接生醫院崇明縣第二人民醫院婦產科副主任被警方帶走,并被刑事拘留。新民晚報新民網記者今日(22日)從法律界人士處了解到,如果致嬰兒死亡的化學藥劑確系該名副主任提供,其至少涉嫌過失致人死亡。
“該案件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調查并刑事拘留兩名犯罪嫌疑人,偵查方向是沒有問題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律師蔡正華告訴新民晚報新民網記者,一方面,案件中存在著男嬰非正常死亡,同時也存在犯罪嫌疑人,“具備按照故意殺人罪立案偵查的條件。”
據知情人士透露,嬰兒夭折或因其家人注射化學試劑導致,而嬰兒的爺爺被警方帶走并刑拘,亦無形中佐證了這一說法。
“如果向嬰兒注射化學試劑的就是被刑拘的爺爺,那么其在主觀上肯定會被認定為有殺人故意,因此初步認定其涉嫌故意殺人罪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據介紹,故意殺人罪是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事的婦產科醫生被帶走并刑拘,也是正常的偵查方向。”蔡正華告訴新民晚報新民網記者,只要醫生確實向家屬提供了致嬰兒死亡的化學試劑,且明知家屬的目的,“那么該行為客觀上起到了幫助家屬實現故意殺人的作用,因此其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的‘幫助犯’。”
蔡正華認為,醫生私自外借藥劑顯然是違規行為,“不管出于何種目的,該涉事醫生違規在先,又可能在客觀上幫助了家屬實施故意殺人,警方先推測這是一起共同犯罪并對醫生予以刑事拘留,于法不悖。”
蔡正華同時指出,涉事醫生的“故意殺人”罪名是否能成立,還要看經過警方偵查后,是否能認定她事先知道家屬要實施故意殺人而提供藥劑,“如果不知家屬的目的,只是向家屬提供了該化學藥劑,則可能涉嫌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據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民晚報新民網記者 李欣 蕭君瑋)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上海男嬰唇裂 家人毒殺 試劑 婦產科主任 注射氯化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