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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省份修改計生條例 北京產假最多可休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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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未共同生育便可申請
針對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條例》也進行了相應調整。此前北京的規定中,要求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才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昨日,劉振剛說,所謂再生育,是指一對夫妻(無論是初婚還是再婚)已經生育兩個或以上子女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又生育的。
此次《條例》中,結合北京實際情況,對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政策進行了細化。其中規定,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已經有了兩個以上子女,但是婚后未共同生育,也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孩子。
對于有子女病殘的情況,此次《條例》規定,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遺傳性病殘,且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個子女;如果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也可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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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獨生子女證的仍可領獎勵
《條例》規定,對于此前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憑證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與此前規定對比,該條款的相關內容調整不大,基本按照“老人老辦法”實行。
其中包括,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歲止,每月可獲得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另外,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可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明確,如果夫妻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和優待后再生育子女,則會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編輯:楊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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