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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選拔立法司法人員 常態化機制 推動法治專門隊伍結構優化(權威訪談)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答記者問
履行持股、兼職、回避特定義務
問:被選拔人員擔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需要承擔哪些特定的義務?為什么要承擔這些義務?
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是公務員。擔任這些職務,必須履行法律法規在持股、兼職上對公務員設立的特定義務:一是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二是不得在企業、律師事務所及營利性機構兼職。擔任法官、檢察官的,還要履行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審判、檢察紀律規定的任職回避義務。父母、配偶、子女在擬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或者從事司法鑒定、司法拍賣等與司法活動利益相關職業的,應當不再擔任事務所設立人、合伙人或退出股份、調整工作。在一年試用期內未能實現權屬變更或退出股份、調整工作的,將視為試用不合格,不予錄用。
履行上述特定義務,有利于防止被選拔人員的原有身份和社會關系影響履行新職務。辦法對這些法律法規和審判、檢察紀律規定予以強調,可以提醒有志于從事立法、司法事業的律師和法學專家事先充分權衡利弊,鄭重決定取舍。
編輯:楊嵐
關鍵詞:律師 法學 專家 法官 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