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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情況
被告方:原告方曾給三作證村民每人300元
庭審上,被告方代理人劉斌還表示,關于原告方提交給法庭的村民證言,并不符合規定。
劉斌稱,根據廣安區政法委、紀委等相關部門事后的走訪調查得知,原告方及其代理人當天實地調查取證時,曾找到3名參與打撈尸體的村民,在未表明自己身份的前提下,稱為了給死者(黃磊)的父母辦養老金,希望對方能證明黃磊的溺亡經過,“當時是一份他們(原告方)寫好了的文字,讓他們(村民)簽字蓋手印,至于寫的內容,他們也記不清楚了。”劉斌稱,事后,原告方還給了3名打撈人員每人300元報酬。
不過,原告代理人何定全解釋,當天取證時確實給了幾位村民一定的報酬,但原因是因為取證耽誤了幾位村民的時間,而給報酬也是在取證完畢之后,并不違規違法。至于“取證謊稱為黃磊父母辦養老金的說法,那是被告方編造的”。
被告方
“他的行為不符合見義勇為評定標準”
庭審上,劉斌表示,黃磊當天即使是救人溺亡,其行為也不符合見義勇為的評定標準。
劉斌稱,根據《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以及《廣安市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辦法》相關規定: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
結合本案來看,柏某某、黃磊已17歲,相約去同學家玩耍,12歲的劉福萬要求跟隨,柏、黃二人沒有拒絕。三人同騎一輛摩托車出發,事實上形成了兩個17歲的大孩子帶一個小孩子的情況,在劉福萬提出去水邊玩耍時,柏、黃二人也沒有反對,這些要素,在法律上構成在先性行為。當12歲的劉福萬在水邊遇險,在柏、黃二人存在在先性行為的前提下,對劉福萬有救助義務。“柏、黃二人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帶劉福萬同行這一在先行為客觀存在,他們對劉福萬都有照顧看管救助的義務,無論這一義務是法定的、約定的或者道義的,他們都有救人的特定義務。”
被告方還表示,當初廣安區公安分局提交給區綜治辦的《關于建議確認黃磊見義勇為行為的申報材料》,這只是給廣安區綜治辦的一個建議,綜治辦會根據所有材料做一個綜合判斷分析后,形成一個建議后再報送區政府,是否評定為見義勇為最終由區政府做決定,廣安區公安分局的“材料”只是一個建議,并非最后結論,這并不代表黃磊的行為就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
昨日,法院并未當庭宣判。
少年父親
數年奔走 只為給兒子爭一個“該得的名譽”
黃利強是鄉村醫生,曾德蓮在家務農,原本幸福和諧的三口之家,因兒子黃磊之死,打破了一切。
昨日庭審結束,黃利強心里并未覺得輕松。數年奔走,他仍心存疑惑,為何諸多證據證實兒子是救人溺亡,但就是不能申報為見義勇為呢?“他是家里的獨子,不是為了錢,只是為了給兒子一個名譽。”黃利強告訴成都商報記者,自己之所以走到今天,并不是為了別的,只是為了給兒子爭一個“該得的名譽”。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