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國企·民企>財·知道財·知道
高鐵晚點不賠成“行業慣例” 專家:建統一賠償標準
趙占領贊同鐵路公司構成合同違約,應該賠償乘客損失。另一方面,他也坦承,多數情況下,火車晚點造成的具體損失難以證明,加上現有法律、標準等也未明確規定火車晚點的賠償問題,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很難支持賠償訴求。
在類似事件中,鐵路部門還表示,停電故障是因第三方供電公司所致,并非自身原因。對這一說法,劉智慧認為,乘客對鐵路公司的索賠和第三方的責任無關。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因此,鐵路公司承擔高鐵晚點的違約責任,對乘客進行賠償;至于供電公司的責任,由鐵路公司自行解決賠償問題。
鐵路法面臨修改,能否解決老問題
京滬高鐵運行五年來,已經成為人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數據顯示,我國每年有10多億人次乘坐高鐵。但令人驚異的是,高鐵竟然在現行鐵路法中只字未提。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目前鐵路法為1990年正式通過,曾于2009年8月和2015年4月兩次修正。不過,第二次僅是在鐵路政企分開后,將鐵路運價調整的權限作出修改,由原鐵道部移交給鐵路運輸企業,并沒有提及高鐵的相關內容。
“高鐵、動車組行業標準在鐵路法中的無法可依,使我國高鐵在建設、管理、運營等方面欠缺了社會力量的監督與約束。這也使得鐵路企業在行使相關社會職能時,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進行全程盯控。”趙占領認為,高鐵入法勢在必行。
“高鐵和普通列車不同,而和飛機具有很多共性,如速度快、價格高、安全性強等,乘客對兩者的準點要求較高。所以要將高鐵納入法治化運營軌道,有必要把晚點賠償機制提上議程,可以參考航空法相關原則,厘清鐵路部門責任。”劉智慧建議。
據悉,交通部部長楊傳堂曾于今年年初表示,2016年工作重點之一是健全法規制度和標準體系,推進鐵路法修訂等重大鐵路立法項目,著力完善鐵路標準體系。
受訪專家們均表示,在鐵路法修改中,應及時修改、更新“超時服役”的法律條款,對于百姓關注的晚點賠償、乘車安全保障等問題應給予重視和積極回應。建議將晚點賠償寫進鐵路法新增條款中,同時參考航空晚點賠償規定,建立全國統一的列車晚點“賠償標準”,以此督促鐵路部門主動履行契約精神。
編輯:秦云
關鍵詞:高鐵晚點 統一賠償標準 鐵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