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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擬加強保險銷售行為管理
《證券日報》記者獨家獲悉,為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監會近期向地方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下發《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擬進一步規范銷售過程。
根據《意見稿》,向50歲以上的消費者銷售保險,或消費者一次性繳保費超20萬元均需錄音錄像。而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保險產品的,應記錄投保人投保確認過程操作軌跡,對投保流程操作界面關鍵環節進行截屏。
有壽險公司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不合規銷售,不僅給公司的聲譽帶來負面影響,也催生出一些保險消費者維權網站,有些投訴其實保險公司并無過錯,但在維權網站介入后,反而對保險公司不利,加強對銷售行為的管理對保險公司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多險種納入回溯管理
《意見稿》顯示,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履行銷售行為記錄義務,實現相應的信息可回溯。
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是指通過各種信息技術手段采集影音、圖像等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內容,實現銷售行為重要信息可回看、問題可查詢、責任可追究。
納入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長期健康保險,包括附加險為健康保險的保險期間一年以上人壽保險;商業機動車輛保險;特定情形下銷售的保險期間一年以上人身保險;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保險產品。團體保險除外。
引人注意的是,《意見稿》從源頭上加強了保險機構向老人銷售保險、大額保險銷售的可回溯管理。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長期健康保險或符合幾種情況之一的,應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方式(電話、互聯網渠道銷售除外)實施可回溯管理。
這幾種情況包括:一是投保人年齡超過50周歲購買保險期間一年以上人身保險的;二是投保人購買人身保險一次性繳納保險費人民幣20萬元及以上或外幣等值3萬美元及以上的;三是殘疾人購買保險期間一年以上人身保險的;四是投保人在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購買保險期間一年以上人身保險的;五是投保人在營業場所內利用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自助智能終端購買規定的保險產品。
編輯:秦云
關鍵詞:保監會 保險銷售 回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