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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違規經營投資追責制度出臺 重大決策終身追責
追責方式有哪些?
在責任追究處理上,意見明確了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五種方式。這幾種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旦被認定發生國企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不僅將面臨從“批評教育”到“免職”等不同程度的組織處理,還可能同時面臨經濟上的嚴懲。
根據意見,扣減薪酬包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回收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此外,如果被給予“禁入限制”的處分,相關責任人將“五年內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這些規定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威懾力大,讓制度真正落在了地上。”李錦說。
誰來實施?
根據意見,一般資產損失由本企業依據相關規定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組織開展。達到較重或重大資產損失標準的,應當由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如果多次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資產損失金額特別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完)
編輯:楊嵐
關鍵詞:追責 制度 投資 國企 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