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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制度改革:防止刑訊逼供 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訴訟制度。意見強調,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多位法學專家及業內人士表示,此次意見出臺將從根源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發布
針對“有罪推定”等提出21條改革意見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務,事關依法懲罰犯罪、切實保障人權,是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改革意見共21條,圍繞冤假錯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錯誤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關鍵性訴訟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實處,偵查、起訴、審判等職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等問題,有針對性地從貫徹證據裁判要求、規范偵查取證、完善公訴機制、發揮庭審關鍵作用、尊重和保障辯護權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等方面提出改革舉措。
意見強調,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于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于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意見還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等。
“這項改革體現了現代刑事司法規律的內在要求,明確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方向。”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說,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能在優化刑事司法職權配置、完善刑事訴訟程序、落實證據裁判原則、轉變刑事庭審方式、發揮辯護實質作用等方面實現全方位提升,不斷夯實防范冤假錯案的制度基礎。法學專家表示,這份改革意見觸及我國刑事訴訟中由來已久的癥結,將有效確保刑事訴訟制度牢牢守住公平正義的底線。
□解讀
《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對于防范冤假錯案、維護司法公正有著怎樣的意義?對此,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關負責人。
1對偵查環節提出哪些要求?
針對命案等重大案件探索建立辨認指認過程錄音錄像制
就偵查環節而言,改革意見提出了哪些要求?據介紹,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對庭審提出了要求,同時強調從刑事訴訟的源頭開始,就必須按照裁判要求和標準,全面、規范地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確保案件裁判公平正義。
依法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證據。意見要求,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嚴格排除非法證據,并強調所有證據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為公正裁判奠定堅實基礎。為進一步規范偵查機關取證行為,保證取證合法性,意見提出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像制度。通過對有關偵查活動過程錄音錄像,有效固定和還原偵查機關偵辦重大案件時收集、提取證據的過程,進一步增強相關證據的證明力和說服力,促使辦案人員規范取證。此外,意見對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統一司法鑒定標準和程序以及完善見證人制度等提出了要求。
完善訊問制度。意見要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為嚴防刑訊逼供,意見還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
保障當事人、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意見強調,要健全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的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2檢察職能方面有何亮點舉措?
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探索建立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第一,著眼于規范偵查取證行為,意見提出一系列防范刑訊逼供制度機制。一是針對實踐中對證明標準把握不統一的問題,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二是為確保訊問合法進行,要求完善訊問制度。三是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
第二,著眼于防止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提出一系列加強檢察機關審前把關和發揮過濾功能的制度機制。一是完善補充偵查制度,進一步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說理機制;規范補充偵查行為,對于確實無法查明的事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二是完善不起訴制度,規定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三是完善撤回起訴制度,規范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著眼于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提出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制度機制。
為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必要探索被告人認罪與不認罪案件相區別的出庭公訴模式。意見強調,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對被告人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證、質證;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第四,著眼于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作用,提出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和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機制。
3如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
防范冤假錯案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
嚴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首先,嚴格執行法定的證據采納標準,把好證據審查判斷關。其次,嚴格執行法定的證明標準,依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再次,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切實防范冤假錯案發生。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嚴格依法裁判,杜絕疑罪從有、從輕、從掛等錯誤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不得違心下判或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著力提高人權司法保障水平。首先,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切實防止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意見重申法律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對完善訊問程序提出明確要求。法院應當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對各類非法證據依法認定、嚴格排除,促使辦案人員嚴格執行法定取證程序。同時要立足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范圍和認定標準,減少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中的法律爭議。其次,完善值班律師制度,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重視發揮值班律師的職能作用,有效減少審判過程中的程序性爭議。再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健全依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依法保障辯護人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充分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首先,要完善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積極推進庭審實質化。要積極推動關鍵證人出庭作證,落實強制證人到庭制度,完善出庭作證保障機制,有效解決證人出庭率等問題。其次,要規范法庭審理程序,落實公正審判的內在要求。根據意見,要規范法庭調查程序,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質證權利;要完善法庭辯論規則,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辯論權,有效解決爭議問題;要完善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真正做到“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完善審判程序繁簡分流機制。充分發揮庭前會議功能,有效解決程序性爭議。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總結試點經驗,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機制。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刑訴制度改革 防止刑訊逼供 不得強迫 自證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