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國企·民企>財·知道財·知道
發改委印發《網絡交易價格舉報管轄規定(試行)》
第四條受理、辦理網絡交易價格舉報遵循行為發生地管轄原則。網絡交易進行時,被舉報經營者所在地即行為發生地。
被舉報的網絡交易價格行為系電商實施,由電商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被舉報的網絡交易價格行為系平臺實施,由平臺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被舉報的網絡交易價格行為系平臺和電商共同實施,由平臺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第五條被舉報電商所在地難以確認的,由最先接收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從12358價格監管系統向平臺發送電子協查文書,通過平臺查找。
第六條平臺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及時與被舉報電商聯系,認真查詢核對相關信息,確保真實準確,并在收到協查文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反饋結果(包括有效聯系人、聯系方式、具體地址、被舉報電商確認上述信息的錄音或書面材料等)。
平臺查找不到被舉報電商,應當向最先接收舉報、發送電子協查文書的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書面形式提供查找過程,說明查找不到的原因。
平臺拖延查找、拒不查找、故意隱瞞、拒不提供被舉報電商相關信息,或者提供的被舉報電商相關信息虛假、錯誤、不真實、不準確,按照《價格法》第四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編輯:梁霄
關鍵詞:舉報 價格 主管部門 交易 效率 物價 電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