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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字的票據
陳春松在大興做水產零售生意,從新發地批發市場進貨已有五年。
今年8月,大興區食藥監局工作人員在其店里抽檢,“購買了2000多塊錢水產品,說要去檢測。”陳春松沒想到,一個月后,他被告知當中的青蝦檢測不合格,按相關規定罰款10萬元。
檢測報告顯示,在其店里抽檢的水產品經由“譜尼測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測給出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任務來源是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報告上標有抽樣日期為2016年8月16日,抽檢的樣品名稱為速凍青蝦,規格型號是散裝稱重,抽樣數量為10板(約3.5kg)。
檢測結論為:經抽樣檢驗不合格。
根據農業部公告第560號規定,呋喃西林屬于禁用獸藥。自2005年11月,該獸藥就被停止生產、經營和使用,違者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實施處罰,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對此,大興區食藥監局要求陳春松提供當時交易的票據,以證明產品來源。
陳春松提供的票據顯示,開具時間為2016年7月2日,上面印有批發商所屬公司、在新發地批發市場經營的地址、電話等信息,并且填有所購貨品為河蝦、數量及金額。但收據上方的客戶、車號、車位以及下方的簽字一欄則是空白。
批發商開具的票據上沒有簽名,這讓陳春松很為難,一旦查出問題,責任只能由他自己承擔。目前,大興食藥監局正就此事做進一步調查,陳春松的罰款目前也沒有上交。
陳春松描述,在他接到食藥監的通知之后,就拿著進這批河蝦的收據去找批發商。但是批發商表示,此前確與他有過交易。但因其所拿票據上沒有簽名,所以不能證明此票據是由他們開具的。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
“我現在就是想,從7月2號那張票據上寫的字到公安那里去對筆記。”陳春松說。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