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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離婚背上1200萬巨債 ?專家:24條不全適用
徐琪做生意這幾年,家庭開支全部是嚴敏負責的,徐琪一分錢沒交過,孩子一天沒管過,生意做得怎么樣,也從不回家說。后來,兩人協議離婚,沒想到離婚才三個月,1200萬元的債務突然冒了出來,而徐琪也消失了。“如今我無家可歸,每月工資全部被法院強制執行,治療抑郁癥的錢和養兒子的錢,都是父母朋友接濟的。‘24條’保護了無辜的債權人,可我和我的孩子難道就不無辜嗎?”
女子離婚背上1200萬巨債
“24條”不能機械適用
“‘24條’存在“三大錯誤”。”中國婚姻法學會理事、長期從事家事審判的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高級法官王禮仁認為,“24條”中,以“婚姻關系”作為債務推定的根據或基礎錯誤;無條件保護債權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圍錯誤;邏輯結構和舉證責任分配錯誤。“如果直接適用‘24條’就可能導致‘婚姻關系是個筐,任何債務往里裝’,以至于很多無辜的婦女孩子受牽連。因此,‘24條’應當廢止,重新構建科學規則。”
王禮仁認為,在“24條”廢止前,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用“判例抵制”,即在處理夫妻債務時拋棄或繞開24條推定規則,直接適用婚姻法41條及相關法律和法理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陳新文庭長在2015年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也強調過,不能機械適用‘24條’。”
具體說,就是對一方舉債,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堅持婚姻法41條——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舉證責任上,除婚姻法19條規定分別財產制外,對于共同財產制下的沒有約定為個人的債務,如果舉債人要另一方承擔責任,必須證明借貸是用于家庭生活。
根據法理,夫妻間當然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權;日常家事代理在夫妻借貸中,就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貸,一般多為小額借貸。重大家事應當共同決定,婚姻法解釋(一)有明確規定。巨額借貸屬于重大家事,自然需要夫妻共同簽字,也就是共債共簽。
沒有共同簽字的巨額借貸,對于沒有舉債的夫妻一方來講,完全可以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化解風險責任。也就是說,本應當共同簽字的巨額借貸,舉債人和債權人單獨借貸時,舉債人和債權人就必須證明其借貸用于家庭生活(包括家庭經營),另一方才能承擔責任。為了保護善意債權人,債權人能夠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屬于夫妻合意的,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實踐中難度很大。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可以把風險轉移到舉債人和債權人身上,有效杜絕虛假債務和違法債務。
編輯:楊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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