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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規首提"懲戒"概念 行使教育懲戒權何為邊界?
懲戒要與激勵相結合
●王開東,特級教師,江蘇省蘇州一中副校長
懲戒的根本目的在于讓孩子懂得要為自己的錯誤負責,而并非僅僅為了“教訓”和“報復”,因此,懲戒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只能罰過失,不能罰尊嚴。
懲戒不應單獨使用,必須與激勵相結合。一方面,懲戒的標準應該是確定、適度的,要讓受教育者清楚什么樣的行為會導致什么樣的懲罰,界限在哪里,并由此學會理性規范自身行為;另一方面,在制止學生的錯誤行為時,應給予其新行為的指導。而且,當學生的新行為一旦出現,應立刻給予關注并停止懲罰。
■ 國外鏈接
美國
主體多元、程序嚴謹
政策:美國的教育懲戒主體具有多元性特點。課后留校等輕微懲戒由校長或其委派教師進行,少于十天的停學處罰由校長做出,校董事會可做最嚴重的開除懲戒。
實施:校內人員主要實施口頭訓斥、與家長開會等無關法律的懲戒;參加社區勞動、強迫其轉學、被送到特殊教育學校等法律行為懲戒由學校聯合校外機構來實施。
懲戒程序嚴謹,從開出違紀行為的報告到實施懲戒,各環節記錄詳盡。
英國
提供懲戒學生的官方建議
政策:2014年2月,英國教育部發布《學校中的行為與紀律:給校長和教師的建議》,提出了管理和懲戒學生的官方建議。
實施:處分措施包括口頭訓斥、額外工作或者重做作業直到教師滿意為止、罰寫特定作業(如寫一篇日記)、扣留、學校中的社區服務(如清潔教室)、定期匯報行為表現、簽訂行為協議,額外體育活動(如在操場上跑圈)等。極端情況下,學校可對學生處以短期或長期停學。
日本
“懲戒”與“體罰”明確區分
政策: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校長和教師,根據教育需要,可根據文部科學省的相關規定,對學生進行懲戒,但不允許體罰。”
實施:在出現非體罰教育需要時,教師有懲戒權,如放學后繼續留校(允許出去吃飯,且在校時間不會長到給學生身體帶來痛苦);罰站在教室內;多完成一些學習課題或清掃任務;口頭斥責多動學生等。
(指導專家:李冬梅,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國際教育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員)(采寫/新京報記者 繆晨霞)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教育法規 首提"懲戒" 何為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