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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改革不應該是漲價的代名詞
為什么一說價格改革,人們很容易聯想到的是漲價?在價格幾乎凍結的那個年代,價格的放開,價格恢復其應有的水平是自然而然的事。這是價格的自然回歸。再接著,我們看到不少商品的供應越來越充分,品質也相應提高,而價格也相應下降。從賣方市場到買方市場的轉變,是這種結果出現的最主要原因。改革之后,多數商品價格上下浮動,價格不會只是單向變動。這就是市場的力量,是市場經濟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所要求的。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下簡稱“《意見》”)發布。《意見》提出,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到2017年,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基本放開,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到2020年,市場決定價格機制基本完善,科學、規范、透明的價格監管制度和反壟斷執法體系基本建立,價格調控機制基本健全。”
2016年,有些商品的價格機制改革如電力、醫療、交通運輸、天然氣等已有重要進展,而且助推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根據有關方面的估計,2016年,價格改革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年為企業減負2500億元以上,其中包括降低企業用電成本1000億元以上、用氣成本約1000億元,通過清理規范收費定價機制,減輕企業和用戶負擔565億元。但是,價格改革尚未完成。
2017年是供給側結構改革的深化之年。毫無疑問,價格機制的改革仍然應該繼續按照有利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進行。價格改革應有助于企業綜合負擔的下降,有助于“降成本”目標的落實。按照這一方向所進行的改革顯然對于中國應對復雜的國內外經濟環境,保證經濟增長在合理區間內進行是有利的,對于企業自生能力的恢復和市場活力的充分釋放是有利的。
根據《意見》的安排,2017年將是價格機制改革的非常關鍵的一年,是承上啟后的一年。這一年,“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基本放開”的目標需要實現。已經確定的2017年全面推進電力、醫療、交通運輸、石油和天然氣、農產品、水資源、行政機關和經營服務性收費七項價格改革任務并不輕。
價格改革已進行多年,97%以上的商品實現了市場定價。價格改革已經不再是市場化改革初期那么簡單,推進價格機制改革需要提防價格一放開就漲價的問題,需要擺脫“漲價即改革”的錯誤認識。改革需要發揮市場在價格形成中的決定性作用,但這是針對競爭性商品而言的。剩下的尚未進行充分的價格機制改革的領域所涉及的商品數量雖然有限,但是它們中的大多數對社會有基礎性影響。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價格 改革 機制 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