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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成被告”再敲明星代言警鐘

2017年03月16日 15:06 | 作者:汪昌蓮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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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沖著姚明代言并看了產品宣傳冊才購買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而服用后無效,馮某以虛假宣傳為由,起訴藥房。同時,馮某還要求姚明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精神損失費1分錢,并賠償取證費1萬元。14日子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對此案進行終審判決,藥房需退還馮某貨款88.2元,駁回馮某其他訴訟請求。(3月15日《北京晨報》)

一向以正面高大形象示人的姚明,這次也“攤上大事了”,北京市民馮某認為,姚明代言的一種保健品存在虛假宣傳,將其與藥房一同告上了法庭。盡管法院判定姚明不屬虛假宣傳,無需擔責,但其“體育巨人”形象受損,將在所難免。特別是,姚明被告上法庭,再次為明星代言敲響了警鐘:如果不識別產品的真偽,不了解產品質量的優劣,明星代信任何產品,都存在擔責的風險。誠如法律專家所言,廣告代言是法律行為,不是藝術活動。

明星做廣告,原本無可非議,明星本身就是一種稀缺的優質社會資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對資源的浪費。然而,中國消費者協會的一項調查表明,近7成消費者在最近一年因虛假廣告而權益受損,分別有近半數接受調查者“很不信任”商業廣告,近8成消費者認為代言人應為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然而,過去法律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寬容”,加之曾經呼吁的“明星代言誠信檔案”尚未建立,導致明星代言虛假廣告,除了道義上的譴責外,最大的損失也許只是“觀眾的信任”。

必須正視的是,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特別是代言問題食品、保健品和藥品,屬于典型的不負責任、見利忘義,給消費者物質、精神和身體等均造成極大損害,必須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一道,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世界各國,對明星代言廣告都有明確的嚴厲規定。美國規定代言廣告必須是“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證詞要真實無誤,否則就和出庭作證說謊一樣,應該受罰;歐洲的明星們會因廣告的負面夸大效應而鋃鐺入獄。唯有如此,一個法制國家才可顯示法理的公正、公平,明星本人也會更加慎重對待代言。

既然廣告代言是一種商業活動,就必然要遵守基本商業規則:真實無誤。再者,既然廣告代言更是一種法律行為,明星就不能“假戲真做”,如果一味夸大其詞,誤導公眾,就不僅是缺德,而是違法。因此,明星在代言前,首先應做足功課,認真考察產品的功能、效力和產品質量,避免因為自己的代言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特別是,監管部門應用足用活新《消法》,加大對廣告代言的督查力度,不要等消費者被虛假廣告傷害了,再進行亡羊補牢式的懲戒。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代言 明星 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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