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車禍責任,當然不能由共享單車“包攬”

2017年03月30日 15:08 | 作者:袁伊文 | 來源:光明網
分享到: 

3月26日,上海一位年僅11歲的男生在共享單車騎行過程中,被客車卷入車底身亡。據報道,目前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表示,已明確告知ofo單車方面,要求其研發智能鎖具與衛星定位替換現有設計,預防12歲以下孩子騎行。

共享單車公司要不要對少年之死負責?

目前,道路事故的責任認定,還有待交警部門做出。但是,可以確定的是,身亡未成年人自身有交通違規的問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這個年齡限制不是只針對共享單車的,而是針對所有自行車的。

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家長有責任、有義務將這些安全知識教給孩子,特別不能讓十二周歲以下的孩子在公共道路上騎自行車。這個教育責任,不能夠推給共享單車公司。

從合同法的角度說,共享單車的用戶和公司之間是“租賃合同”關系。雙方的權責,《合同法》是這么規定的:第一,承租人應該“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醉駕、12周歲以下騎行等行為,本身就是違反了約定的用途的。第二,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共享單車公司應當盡到合理維護保養的義務。如果說,因為共享單車維修不善,造成交通事故,公司應當擔責。

從《產品質量法》的角度來說,所謂的“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不合理的危險”一般要從生產者、銷售者是否“盡到充分的設計與警示義務”等方面來界定。比如,在浙江“死飛自行車致死案”中,死飛自行車是因為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安全危險”,導致人身傷害,所以店家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而騎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是非機動車出行的固有風險,并不是“不合理的危險”,除非能夠證明自行車本身存在設計缺陷問題。

現在,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要求ofo單車研發智能鎖具預防12歲以下孩子騎行,這是因噎廢食。第一,這種幾乎不可能的“技術門檻”,將管死這個行業。第二,它模糊了企業的產品安全責任與家長的監護責任。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中,并沒有共享單車公司的成員單位,希望不要“外行指揮內行”。

12歲以下兒童在公共道路上騎自行車,本身就違反交規,也是監護人疏于監護責任的結果,這與涉事的是共享單車,還是普通自行車無關(除非能舉證單車存在設計缺陷等“不合理危險”)。不能因為車禍涉及“財大氣粗”的共享單車公司,就強制匹配不合理的審核責任。

共享經濟本身就是一種“輕費用”、廣用戶的平臺經濟,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一種“輕關系”:付1塊錢的使用費,就讓共享單位公司大包大攬一切的事故責任,權利義務是不明顯匹配,也很容易出現“道德風險”,甚至會摧垮整個行業,大家都不能共享。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共享 單車 責任

更多

更多

久草日韩精品暖暖的在线视频,精品国产综合色在线,极品少妇粉嫩小泬精品视频,青青热久免费精品视频在线播放
亚洲A∨电影免费在线 | 亚洲AV有码在线天堂 | 亚洲乱码中文字幕在线 |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不卡国产_亚洲 | 亚洲欧洲aⅴ在线不卡视频 免费va国产高清大片在线 | 一本久久精品国产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