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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平臺司機不能提現 誰來保障這些勞動者權益

2017年05月03日 15:27 | 作者:張璁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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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從誕生起就戴上了“共享經濟”的光環。然而,對于“共享經濟”這樣一個全新的事物,互聯網平臺與勞動者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現行法律法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界、公眾對此還存在很大的爭論。

當前,關于網約車管理最重要的依據,是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其中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p>

這一規定并沒有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作出明確界定,而是給出了一個“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的開放式選擇。

對此,交通運輸部副部長劉小明在去年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的過程中,修改了原先征求意見稿里明確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根據網約車中存在兼職等特殊情況,現行的規定更多采用了靈活用工的處理方法。

“目前,國際上對網約車也沒有形成定論和一致性的意見?!眲⑿∶鞅硎?,“即使在網約車的發源地美國,不同的州也是實施不同的管理策略,其定位、勞動關系、價格管理等方面都還處于探索過程中。”

對于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應該進一步觀察,不急于下結論

事實上,《暫行規定》出臺后不久,北京海淀法院就審理了國內首例網約車交通案。該案中,一輛網約車在接單載客時,由于乘客開車門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進而引發損害賠償。海淀法院一審認為,網約車司機系接受平臺指派,履行平臺與乘客的客運合同,司機屬于提供勞務一方,因此平臺作為接受司機勞務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專家表示,將平臺公司認定為承運人,將平臺指派的訂單認定為平臺公司與乘客之間的客運合同,這實際上隱含著法院對網約車司機與平臺公司存在某種勞務關系的肯定。

在傳統的勞動法理論上,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主要依據從屬性理論,即考察其是否具有組織上的從屬性、管理上的從屬性和經濟上的從屬性。如今判定勞動關系的依據,主要是2005年印發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但近兩年來,各種新的商業模式層出不窮,僅僅依靠《通知》已經無法滿足現實需要。”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姜穎教授表示。

編輯: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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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約車 司機 提現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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