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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創新應先與法律“對表”

2017年07月19日 13:43 | 作者:希仁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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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令人深惡痛絕,雖然國家在法律上明確了酒駕入刑的嚴厲措施,但是迄今為止,它仍在不時上演,并造成群眾的生命財產損失。近日,為進一步根治酒駕,武漢市交管局推出一項新政:酒后駕車,除司機受罰之外,同車乘客乃至同桌飲酒者,均將視司機違法情節輕重,接受現場教育、1小時深度教育兩種形式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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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新政很快引來了爭議。支持者說,這可以讓同車的人督促駕駛人酒后就不要開車了,應該予以表揚;反對者說,上述政策會無限加大同車人的責任,交警涉嫌濫用權力。針對社會輿論,當地公安交管部門及時回應,并且再三強調,“是教育不是處罰”。可是,這卻成為一些媒體進一步追問的重點:如果只是“教育”,那么同車的人是否可以不接受?如果“教育”是強制的,這和行政處罰區別在哪里?對此,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警告”是一種明確的行政處罰措施。按照武漢“新政”,處理違法酒駕者的同時,對同車者現場教育或1小時深度教育,就有可能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宣傳教育,而是一種事實上的處罰了。

近年來,不少地方推出了治理交通亂象的新招,比如為了治理亂開遠光燈,深圳交警用上了讓當事人罰看遠光燈的措施;治理闖紅燈,山西交警要求當事人抄寫“紅燈停綠燈行”100遍。這些舉措的出發點固然是好的,但是交警執法一定要有明確的執法依據,不能擅自創設任何的處罰措施,否則就有可能陷入“以違法來懲治違法”的尷尬。

當前,我國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國,“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已逐漸成為全社會的廣泛共識,在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一些地方和部門直接推出執法創新,自然很難贏得社會認同,缺乏通行基礎。武漢交管新政的輿論爭議說明,這種做法往往得不償失,因為它還會損害法律權威性和執法公信力。換言之,法治是善治的根本,只有把權力納入法治的軌道,社會才會走向善治。新形勢下,任何執法創新要想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都必須首先經過合法性論證。

眼下,我們的社會治理并不缺乏法律,關鍵是對法律的嚴格執行,是廣大執法部門扎實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辦事。創新舉措推出之前,不妨先和法律規定對照對照,確保于法有據;公布之時,不妨與法律規定同步推出,增強權威公信。即便遇到一些法律尚未明確規定的新情況、新問題,不妨先分析論證,盡快在法律制度上破題后再予以實踐,或者先調查研究,聽聽廣大群眾的意見建議,在小范圍內先行先試,待到取得一定工作經驗和社會效果后,再努力做好法律的銜接與完善,做好創新的推廣與應用。總而言之,有權不可任性,諸如武漢交管的新政,不妨再審慎些。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執法 法律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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