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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后中共首部“條例”:為黨務公開列清單
——基層組織應公開黨費收繳使用情況
對于黨的基層組織,《條例》明確,應當公開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發展黨員、民主評議、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黨費收繳使用管理以及黨組織自身建設等情況。
——紀律檢查機關應公開領導干部失職問責情況
按照《條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公開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進行立案審查、組織審查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等等。
——黨務公開也有“紅線”
并非所有黨務信息都能公開,《條例》對黨務公開的范疇也劃了紅線:“黨務公開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
黨務公開不能流于形式
——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 探索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這份《條例》將黨務公開的范圍細化為4個方面,向社會公開;在全黨公開;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公開;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在程序設置上,《條例》要求,黨務公開要經過“提出-審核-審批-實施”4個程序。
在具體的公開方式上,依據《條例》要求,要根據公開的內容和范圍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
對于面向社會公開的內容,《條例》要求采取發布公報、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采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公開欄發布等方式,優先使用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布。
此外,根據《條例》,黨的中央紀律檢查機關、黨中央有關工作機關,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以及地方紀律檢查機關、地方黨委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發布制度,及時準確發布重要黨務信息。《條例》還提到,有條件的黨的組織可以建立統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為了避免黨務公開流于形式,《條例》還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監督追責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引入相應的考核評議、督促檢查機制等。
“黨務公開要有制度化的載體,包括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黨務信息公開平臺等,通過這些制度化、規范化的載體,讓黨務公開能夠顯實效、見長效,杜絕流于形式或變通走樣。”汪玉凱說。(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十九大后 中共首部“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