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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019年04月24日 07:33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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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設立法官考評委員會,負責對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條 法官考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五至九人。

法官考評委員會主任由本院院長擔任。

第四十條 對法官的考核,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實行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四十一條 對法官的考核內容包括:審判工作實績、職業道德、專業水平、工作能力、審判作風。重點考核審判工作實績。

第四十二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法官等級、工資以及法官獎懲、免職、降職、辭退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法官對考核結果如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

第四十四條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五條 法官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公正司法,成績顯著的;

(二)總結審判實踐經驗成果突出,對審判工作有指導作用的;

(三)在辦理重大案件、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

(四)對審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

(五)提出司法建議被采納或者開展法治宣傳、指導調解組織調解各類糾紛,效果顯著的;

(六)有其他功績的。

法官的獎勵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隱瞞、偽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審判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法官涉嫌違紀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偵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暫時停止其履行職務。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違反審判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后,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并給予相應處理。

法官懲戒委員會由法官代表、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和有關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數。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懲戒委員會、省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相關人民法院的內設職能部門承擔。

第四十九條 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當事法官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有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解。

第五十條 法官懲戒委員會作出的審查意見應當送達當事法官。當事法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懲戒委員會提出,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第五十一條 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的具體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七章 法官的職業保障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維護法官合法權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將法官調離審判崗位:

(一)按規定需要任職回避的;

(二)按規定實行任職交流的;

(三)因機構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的;

(四)因違紀違法不適合在審判崗位工作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

對任何干涉法官辦理案件的行為,法官有權拒絕并予以全面如實記錄和報告;有違紀違法情形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為人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法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法官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

對法官及其近親屬實施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威脅恐嚇、滋事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第五十六條 法官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 法官因依法履行職責,本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應當對法官及其近親屬采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

第五十八條 法官實行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工資制度,按照法官等級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并建立與公務員工資同步調整機制。

法官的工資制度,根據審判工作特點,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官實行定期增資制度。

經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檔次。

第六十條 法官享受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獎金、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條 法官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法官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第六十二條 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據審判工作特點,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六十三條 法官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十四條 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法官權利的行為,法官有權提出控告。

第六十五條 對法官處分或者人事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打擊報復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國家對初任法官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負責審查案件材料、草擬法律文書等審判輔助事務。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法官助理隊伍建設,為法官遴選儲備人才。

第六十八條 有關法官的權利、義務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公務員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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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官 人民法院 審判 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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