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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說法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都規定了些什么?
合同編通則共八章132條,包括一般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合同基本制度,對合同的一般性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合同編通則認真總結和吸收合同法實施20年來的司法實踐經驗,以問題為導向,在合同法總則的基礎上對體例結構、具體規則等都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一、 合同編通則與民法典總則編相協調
民法典總則編對于整個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合同編通則從幾個方面民法典總則編進行了銜接:
一是落實民法典總則編的有關規定。如民法典總則編將誠信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合同編將誠信原則貫穿到合同的各個環節。民法典第500條規定,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509條規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再如,民法典規定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綠色原則”。合同編將綠色原則落實到合同制度中。民法典第509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二是合同編通則刪除了與民法典總則編重復、沖突的內容。如合同編通則刪除了合同法第一章對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和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則的規定。因為這些內容在民法典總則編第4條至第8條已經作了規定,合同編沒有必要再重復。又如合同編通則刪去了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的大量規定。因為民法典總則編在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等已經作出規定,合同編通則沒有必要再作重復性規定。
三是合同編通則第二章關于合同的訂立的有關規則,對與民法典總則編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指引性規定。如民法典總則編第137條對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所作的規定、第141條對意思表示的撤回規則所作的規定,均適用于合同的要約、承諾。但是,因為合同編中要約、承諾規則體系較為復雜,從有利于對制度的理解與適用的角度,有必要保持要約、承諾規則體系的完整,因此,合同編通則在將要約和承諾的生效時間、撤回規則刪除的同時,采用了指引性表述,直接指引到民法典總則編第137條對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的規定、第141條對意思表示撤回規則的規定。
二、 補充完善債法的一般性規則,使合同編通則盡可能發揮債法總則的作用
由于民法典沒有債法總則,但又需要對債做出一般規定。因此,在合同編通則中做出了一些關于債的規定,使其能夠發揮債法總則的作用。
因此,合同編通則規定了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規則。民法典第468條規定:“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此外,合同編通則中還增加了不少債法的一般性規則。如民法典第515條至第521條對選擇之債、按份之債連帶之債都做了規定。
三、 根據司法實踐發展,完善了合同基本制度
為了滿足實踐需求,合同編通則每一章均對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作了相應修改完善。
如,在合同編通則第二章合同的訂立中,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規范電子交易行為,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作了規定。再如,為加大對弱勢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護,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對霸王條款“說不”。等。
又如,在合同編通則第七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中,增加規定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合同解除制度、抵銷制度、提存制度。
在合同編通則第八章違約責任中,補充完善定金規則,增加非違約方有過錯情形下的損害減輕規則等。
再如,將合同編通則中能夠適用于非合同之債的具體規則盡量通過措辭予以明確指示。對可適用于所有債的類型的共同規則,條文中盡量不使用“合同”、“合同權利”、“合同義務”的表述,而是采用“債”、“債權”、“債務”的表述,而就合同的訂立、效力和解除等僅能適用于合同之債的規則仍然使用“合同”的表述。
通過這些修改和完善,使得合同編通則能夠更好適應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需要,也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確的法律依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合同 規定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