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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中央呼吁 社會急救也需“急救”
原標題:民進中央:社會急救也需“急救”
人民政協網北京3月9日訊(記者 呂巍) 8日,沈陽晚報刊發了這樣一條消息:7日,一名男子因不滿一輛要去救人的急救車在超其車后點了一腳剎車而大發雷霆,提刀追至病人所在小區阻止急救人員下車,最終導致等車病人身亡。
社會急救資源不足、無廣泛路權而頻頻遇堵、虛假呼救浪費急救資源、非法救護車無人管理、急救醫療人員遭受人身危害……社會急救醫療服務在履行政府社會保障職能、應對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保持社會穩定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也往往會演變成公共事件本身。對此,民進中央呼吁,社會急救也需“急救”。
無法無人無“家底”
2014年,民進中央和地方組織在有關社會急救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的一系列調研中發現,法律法規保障缺失、網絡體系不健全、資源不足、體系建設跟不上城市發展已成為阻礙社會急救工作發展的主要障礙。
我國尚未建立社會急救醫療法。因此,社會急救醫療體系與公安、消防、通訊、航運、航空、鐵路等部門的協作,以及醫療衛生資源緊急救治的統一調度就沒有法規作保障。另外,對社會急救專業機構的職責、急救車輛和人員的配置、急救站點設置與建設標準、對惡意撥打120電話以及非法救護車的管理等也無法從立法層面加以明確。
在網絡建設方面,一些城市雖然建立了覆蓋整個市和各縣市區的急救網絡,但更多地區,尤其是區縣農村地區社會急救醫療力量覆蓋不夠。部分急救點因人員、經費等原因夜間未能開設,影響急救成功率。
再來看資源配置。衛生部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規定:城市每5萬人配1輛救護車,但大部分城市不達標。至于應急的現場指揮車、專用的嬰幼兒救護車、專用的物資運輸車、專用的消殺車等更少,無力應對大型突發事件。受編制、工作條件艱苦、風險高等制約,急救隊伍也極不穩定,人員招不到、留不住。
立法留人穩投入
必須加快啟動我國社會急救立法工作。民進中央建議,通過立法來界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能,明確醫療單位、社會組織(通訊、公安、民政等部門)以及公民個人在社會急救醫療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加強急救人員準入管理,建立健全急救醫療制度,同時進一步規范社會急救工作。
社會急救是公益事業。各級政府理應成為第一責任人,統籌規劃我國社會急救體系建設。民進中央認為應建立健全以市急救中心為龍頭,各縣(市)區急救站(分中心)為基礎,急救點為基點的全國院前急救網絡體系。急救點應按院前急救服務半徑要求進行設置:市中心城區≤5公里;各縣(市)區政府所在地城區≤8公里;其他城鎮≤15公里(或反應時間20分鐘);偏遠山區、農村地區≤25公里。將急救點延伸到農村,實現急救網絡全覆蓋,促進院前急救服務均等化。
為加快社會急救資源建設,各級政府還應保障急救中心建設需要,包括人員編制、車輛配備、經費需求等。民進中央建議確立政府對社會急救的長效投入機制,使社會急救與城市經濟發展同步。同時放寬進人渠道,對愿意致力于社會急救事業的非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給予進人政策上的傾斜,保證期待遇不低于當地衛生系統平均水平,晉升評定也應予以優先考慮,建立獨立的院前醫療急救醫師的職稱晉升考評體系,讓從事社會急救醫療服務工作的專業隊伍穩定。
民進中央還提到了宣傳工作的重要性。提出衛生、宣傳、公安、交管等政府各相關部門應主動聯手,加強宣傳,引導民眾理解支持社會急救工作,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履行相應的義務,包括不惡意騷擾專線電話、不隨意浪費急救資源、不為圖利益惡意擾亂急救市場、主動給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讓路等,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急救醫療環境。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急救 民進 醫療 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