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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陽數百醫生靜坐抗議醫鬧 全國政協常委為杜絕醫鬧開“藥方”
患方最佳方案不是訴訟
張贊寧不這么看。在他看來,侵權責任法不僅沒有絲毫淡化“舉證責任倒置”,反而是加重了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他所指的是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1項,該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這等于將所有的醫療過錯行為都完全包含在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范圍中。”
同樣是樂觀派的,還有深圳醫療律師王利海。他認為,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3項如果能執行到位,也將大大改變目前患方在醫療訴訟中的不利局面。
第3項規定,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這的確有望成為患方維權利器。可擺在患方面前的另一道障礙是,“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如何認定?由誰認定?
據報道,早在侵權責任法立法前,我國多部涉醫法律、法規就有對“偽造”、“篡改”病歷的規定。但由于沒有明確定義,盡管大量呈堂證供的病歷有著明顯的修改痕跡,醫方卻多數解釋為“完善”病歷,是“正常修改”而能過關。
甚至對于“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否確定被刪除,學界也有爭論。北京中醫藥大學教授、《中國衛生法制》雜志副主編卓小勤認為,侵權責任法實施后應以新法為準,不應再理會條例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但張贊寧持相反觀點。他稱,侵權責任法是一部實體法,而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屬于程序法范疇,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如何談新法優于舊法?
這也意味著,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在這一領域仍有較強的自由裁量權,從而也增加了法院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所做判決的不確定性。
學界據此認為,醫療糾紛量不大可能明顯減少。祝永根向本刊表示,一方面是雙軌制未破,另一面是醫療糾紛從立案到判決需要一年甚至幾年的時間,“‘醫鬧’如何可能不是解決糾紛的最佳方案?”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醫院 醫患 醫鬧 糾紛 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