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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大老虎”八成受賄獲刑12-15年

2016年02月26日 08:29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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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有3位原省部級官員宣判。自十八大以來,落馬省部級以上官員已宣判的多達23人。在密集走上審判席的同時,落馬官員量刑情況如何?

2015年11月12日,北京市三中院公開審理了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楊剛受賄案,最終,他因受賄1379萬余元被判有期徒刑12年。今年1月宣判的譚棲偉以及去年晚些時候獲刑的沈培平、蔣潔敏、李崇禧受賄金額均在千萬左右,最終因受賄罪獲刑同為12年。據不完全統計,在23位十八大后落馬且已獲刑的省部級以上官員中,19人涉案金額在1000萬以上;80%以上因受賄罪獲刑12年到15年間。

此前媒體梳理,2012年以前,貪腐金額在1000萬以上的官員多被判處死緩,如2011年受賄1022萬余元的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被判死緩;2012年之后,貪腐金額在1000萬以上不滿億元的官員多被判處無期徒刑,如2013年,受賄1223萬元的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以及受賄1919萬元的吉林省原常務副省長田學仁均被判處無期徒刑。

有專家向新京報記者表示,此前司法機關對貪腐金額估計不足,在慎用死刑的大背景下,隨著經濟發展,貪污受賄金額不斷上升,刑期有下調趨勢。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受賄罪作出重大調整,以“貪污數額較大”、“貪污數額巨大”和“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代替過去具體涉案數額的規定。

近日,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也在媒體訪談中表示,根據中央和最高檢決策部署,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要認真分析貪污、受賄罪起刑點和量刑標準變化帶來的影響,有針對性地改進職務犯罪公訴工作。

多名司法界人士透露,貪污受賄罪的起刑點可能會從原來5000元的基礎上提高,同時涉案數額區間或將擴大。

但兩高關于貪污受賄的司法解釋尚未發布,多位法官檢察官稱,目前對于涉案金額可能在變動范圍內且尚在審理期限內的案件,“能等就等”。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

■ 焦點

1 受賄金額懸殊為何刑期相近?

十八大后獲刑的23位“老虎”受賄金額從283萬到1.3億不等,受賄千萬以上高官所獲刑期主要集中在12年到15年間。

四川省政協原主席李崇禧因受賄1109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在他一個多月后獲刑的湖北省原副省長郭有明受賄2379萬余元獲刑15年,為何在受賄額相差1倍的情況下刑期卻相差不多?

編輯:鞏盼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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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十八大后大老虎 受賄獲刑12-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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