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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院長張新安:統籌礦產資源開發和生態建設
第三輪全國礦產資源規劃要求,在自然保護區內,非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新設與資源環境保護功能不相符的礦業權;已有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確需退出的,由各地研究制定退出補償方案。但目前自然保護區建設和資源開發保護之間存在矛盾。一是自然保護區和礦產資源集中富集區重疊;二是部分自然保護區劃界和土地確權不清晰;三是部分自然保護區面積偏大,劃定時未從資源環境角度綜合考量;四是各類保護區產權不清晰。為此,建議:
一、 建立統一調查評價、統一確權登記、統一用途管制前提下的自然保護區分類管理制度。開展資源環境生態綜合功能價值調查評估與動態監測,按照統一標準規范開展各門類資源和生態保護的相對價值填圖;統一確權,明確邊界范圍,開展統一登記,推進自然資源生態價值核算;對各類自然生態空間實行統一的用途管制和規劃管控,嚴格緩沖區空間用途管制,把保護區納入自然資源資產監管制度體系,將資源產權管理與用途管制相結合;建立健全自然保護區的分類分級體系和管理體制,加強與國家公園建設的銜接。
二、 統籌自然保護區礦產資源開發和生態建設。設立專項開展各類自然保護區內礦產資源潛力調查評價;國家出資開展保護區內能源重要礦產資源的“綠色”勘探,并作為國家戰略儲備;保護區內地熱、礦泉水等環境影響不大的礦產,涉及保護區內民生福祉的礦產,以及涉及國計民生的戰略礦產,在嚴格標準和準入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開發;樹立綠色開發觀念,構建資源收益共享機制、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補償機制和矛盾協調化解工作機制。
■中國科學院西雙版納熱帶植物園研究員曹敏:盡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自然保護區條例》頒布實施20多年來,我國的自然資源保護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績,但隨著各方面情況的發展變化,也顯露出一些不相適應亟須解決的問題,應盡快修訂條例。
一、 運行經費問題制約保護區管理職能的發揮,影響保護成效。建議將自然保護區的運行經費以及管理過程中產生的直接成本,例如野生動物肇事補償、核心區和緩沖區居民搬遷費用等,統一列入中央財政按計劃支付。
二、 生態補償需要進一步向自然保護區和周邊地區傾斜。建議在國家層面制訂優先考慮自然保護區及周邊地區的生態補償機制和補償政策,并通過多種方式大幅提高生態補償標準,對這些區域實施生態功能財政轉移支付,以改善當地社區的公共服務體系和提升生活質量,鼓勵和支持當地社區為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建設事業出力。
三、 要理順管理體制。建議盡快理順各保護地類型之間在管理體制上的關系,明確各自職責,固化各保護地類型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它們之間的交互協調機制,便于各級政府部門正確理解和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政出一門,步調一致,提高管護效率。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自然保護區 保護 生態 保護區 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