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協·協商>建議 建議
著作權的“護”與“行”—于殿利委員談著作權保護與出版發展
不久前,醞釀近10年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于4月26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并于4月30日公開征求意見,可謂著作權保護領域一大盛事。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著作權保護領域不斷涌現一些新問題新情況,亟待通過修改完善著作權法予以解決。本期學術家園邀請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成員、中國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于殿利,從出版角度,來談談他對此次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的期待與建議,以及在立法背景下如何處理好著作權保護與作品流通傳播的關系等問題的思考。
各方合力推進著作權保護
學術家園:隨著數字、互聯網、AI技術的迅猛發展,應用領域日趨廣泛,著作權保護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出版領域也不例外。請您從出版角度,談談著作權保護主要面臨哪些難題?對出版發展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于殿利:從廣義上講,“著作權保護”,既有對著作權的保護,也有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保護。出版企業依據著作權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各種權利獲取方式,對其出版物擁有專有或非專有的著作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這是大多數出版企業的運營基礎。同時,經過長期的經營積累,會逐漸積累、增加其出版物的著作權,也就是“自有著作權”。從出版角度出發談著作權保護,主要是指對出版企業擁有的上述這些權利的保護。
出版是一個以著作權經營為核心的行業,出版企業的存續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家和行業的著作權發展水平和著作權保護水平。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來,我國努力探索出了一條符合國情的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之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將知識產權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國著作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著作權事業進入快速發展的新階段。但是,我們同時也能看到,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有很多不足,法律制度仍需要完善,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有待增強,侵權現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出版企業一直飽受困擾的“盜版”頑疾、仿冒跟風、惡意侵權問題尚未得到徹底的根除。同時,網絡侵權隨著網絡新技術的興起而變得更加隱蔽、難以發現,侵權出版物通過網絡得到了快速的傳播和分發。網絡侵權對出版企業的危害非常大。舉個例子,一個出版企業積累一套叢書可能需要幾年甚至幾十年時間,投入人力、物力可謂巨大,出版社殫精竭慮,作者、編輯嘔心瀝血才能做出來,但網盤下載只需要幾個G、幾十個G,下載只需一個鏈接。網絡侵權行為速度快、范圍廣、危害大,對傳統出版企業基本相當于連根拔起,屬于滅頂之災。
學術家園:如何紓解或解決?
于殿利:做好出版企業的著作權保護工作,需要各方合力。國家層面的立法,管理部門的政策支持和行政執法,司法部門的司法保護,行業的守望相助,以及出版企業自身的著作權保護力度和能力缺一不可。就出版企業自身來講,首先必須要做到權屬明晰、材料完備,夯實著作權保護的基礎性權利;其次在產品設計上注意采取反盜版、防網絡侵權的相關技術措施;還要關注市場,關注產品的銷量起伏,市場的內部、外部環境變化,關注有無網絡侵權出版物及其傳播路徑。我們常做一個比喻,圖書產品就像出版社自己的孩子,不但要優生優育,還要時刻關注,讓它遠離不法侵害。
學術家園:商務印書館或您所熟知的出版機構在這方面有哪些好的經驗或嘗試?
于殿利:此前我供職于商務印書館。一直以來,商務印書館都飽受“盜版”侵擾,在面對傳統的紙書盜版盜印行為,與其他出版企業一樣,商務印書館緊密配合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打擊,或者采取自我民事維權的手段,對盜版行為絕不姑息。但隨著互聯網及移動互聯網新技術的不斷出現、應用和網絡交易方式的多樣性變化,網絡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也在不斷發生變化,例如之前“盜版”實體書的銷售由各種團購網站逐漸轉向目前的移動社交電商,又如之前的P2P下載工具到現在的云服務、云盤下載,網絡侵權形式在不斷地發生變化,并越來越多。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有些平臺利用“避風港”原則,在配合打擊網絡侵權的問題上態度曖昧。在此情況下,一方面,商務印書館加強自身力量,積極調整機構設置,與市場緊密結合,與行政執法部門保持密切聯系與溝通;另一方面,借助社會力量,尤其是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力量,形成合力。
保護著作權促進作品傳播
學術家園:此次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承載著很多人的新期待。您認為此次修正案草案有哪些創新看點?作為出版人,對此次修正案草案有哪些建議與期待,或者,此次修正案草案對促進出版發展有哪些幫助?
于殿利:此次修正案草案很好地回應了時代訴求和社會公眾關切,尤其是作品類型的變化及法定賠償標準的提高這兩方面內容的修訂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對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表述變更為“視聽作品”,解決了短視頻作品、游戲直播、體育賽事、網課等各類新形態作品的歸類難題,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保護進入了“黃金時代”;引入懲罰性賠償保護機制,對于“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同時將法定賠償額上限提升十倍直至500萬元,這都意味著著作權保護力度達到了一個全新的高度,侵權人將面對“傾家蕩產”的判賠壓力,無論是在法律震懾力上還是在實際司法實踐中,都將開啟著作權保護的一個全新發展階段。對于出版企業來說,“視聽作品”的新規定,有利于出版企業目前正在經歷的媒體融合和業務轉型;著作權保護力度的加大,必將有利于守法出版企業的業務發展,促進行業的良性循環。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出版企業不僅僅是著作權的持有人、著作權的所有人,同時還是著作權的經營者和運營方,在業務處理過程中需要以更加嚴謹的態度,如有侵權將同樣面臨高額賠償。
學術家園:立法是著作權保護的重要策略。以出版為例,如何處理好保護與傳播之間的關系?
于殿利:著作權法的核心問題,實際上是尋求在保護著作權與作品流通傳播之間的平衡。著作權法立法既要考慮充分地保護著作人權利,也要竭盡所能地鼓勵和促進作品最大范圍的傳播,因為傳播畢竟是作品創作的根本目的。這看似是一對矛盾,實則是在保護作者對自己智力成果的權利,從而促進社會的智力創造活動,從而生產出更多更優秀的智力成果,形成更大范圍的傳播。從這個意義上講,保護著作權和作品流通傳播,非但不構成矛盾,反而是相互促進的。在整個著作權法大框架下的出版業同樣如此,作譯者的權利必須得到保護,守法、優秀的出版企業必須得到保護,只有這樣,全人類、全民族的優秀智力成果才能被源源不斷地創造出來,文化產業才能得到更大發展,社會文化才會更大繁榮。出版企業必須嚴格依照著作權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辦事,在法律規定的界限內保護著作權、促進傳播。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著作權 保護 出版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