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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智倫:一件提案推動司法考試制度改革
第十屆、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 陳智倫
《切實解決西部民族、邊遠地區法院法官斷層問題》的提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司法部等部門的采納。這件提案在完善國家的司法考試制度、推動人民法官和人民檢察官的隊伍建設上發揮了積極作用。
我是十屆、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長期在司法領域工作,自2000年起任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2005年,我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調研,有一段有益的經歷。
一位基層法院的院長向我講述了一件人民法院從來就沒有碰到過的新鮮事:該院審理的一件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判決后,一方當事人不服,向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甘孜州中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法院收到甘孜州中院的二審裁定后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重審。但該院遇到了一個大麻煩,除去該案原審合議庭的3名法官外,已經沒有其他足夠數量的法官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重新審理。法院不能違法使用原來審理過該案的法官組成合議庭重審該案,怎么辦?就該案重審問題,他們只得向甘孜州中院請示。不得已,甘孜州中院接到該院的請示后只得指定本州另一個基層法院審理該案。從法律上講,甘孜州中院這樣做是合理的,但它已經改變了法律的本意,因為這樣的審理已經不是該案的重審,而是該案的“另審”。甘孜州中院院長說,這個事例說明民族地區法院審判力量嚴重缺失,已經明顯影響到了法院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是法院法官斷層的一個典型反映。
我了解到,甘孜州18個縣90余萬人,幅員面積15.3萬平方公里,全州法院在職人員僅643人,其中法官275人,基層法院只有233人。基層法院法官人均服務面積656.65平方公里,中級法院法官人均服務面積達3731.71平方公里。按照每個業務庭和人民法庭最低標準配備3名法官計算,全州基層法院至少應當配備450名法官(不包括正副院長),尚缺217名法官。全州沒有一個基層法院的任何一個業務庭能夠按照規定獨立完整地設置一個合法的合議庭。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無法重新組成合議庭,只得由上級法院指定其他基層法院審理。石渠縣等5個基層法院除正副院長外,每個法院均只有2-3名法官。未來幾年內,全州至少將有8個法院除去正副院長外再無一名法官。與此同時,法官流失嚴重,1999年至2005年的6年中,全州法院流失法官106人,法官出現斷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
造成法院法官斷層的現狀,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法官準入條件太高,法官補員困難。國家規定,法官準入的基本條件是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而司法考試極難,通過率極低,在民族和邊遠地區更低。在全國實行統一司法考試后的前3年里,甘孜州共有111人參加司法考試,僅有1人通過,通過率不到1%,法院補充法官無望。我感到,西部和民族邊遠地區人民法院的法官斷層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全國司法考試實行統一的試題、統一的分值、統一的評分、統一的準入分數線。這樣的司法考試制度完全忽略了民族、邊遠地區考生和內地考生的客觀現實條件和差別,其結果是內地通過司法考試的人不愿到民族、邊遠地區去工作,民族、邊遠地區卻很少有人能夠通過司法考試,自然導致民族、邊遠地區的人民法院沒有法官人才資源,法官斷層。實際上,民族、邊遠地區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對法官的需要和要求與內地法院相比是不完全相同的,比如,民族地區法院要求法官要同時懂得民族語言和漢語,而內地法院對法官卻沒有這種需要和要求。用統一的司法考試成績來要求內地考生和民族、邊遠地區的考生,是不符合實際的,改革我國的司法考試制度已經勢在必行。
根據調研中了解到的情況,我在全國政協十屆四次會議上提交了《切實解決西部民族、邊遠地區法院法官斷層問題》的提案。我認為,在民族、邊遠地區和內地之間實行不同的試題或不同的準入分數線標準,以滿足民族、邊遠地區對法律人才的需求,解決民族、邊遠地區法院的法官斷層問題,很有必要。
這一提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司法部等部門的采納。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我的回復中說:“您提出的建議很有意義,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視,進行了專項調查,發現西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法官斷層、人才流失、辦案力量不足的情況,已經嚴重影響到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為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實施了7項措施。當年,中共中央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中組部、中編辦、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聯合下發了《關于緩解西部及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短缺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和共青團中央聯合下發了《關于實施西部基層人民法院志愿服務行動的通知》。這些文件都為解決民族、偏遠地區法官短缺的問題,提出和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意見和辦法。更為重要的是,國家司法部在《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分類及適用范圍》文件中明確將司法考試的合格分數及適用范圍劃分為A、B、C三類,其中,A類:大學本科學歷,考試總成績240分以上;B類:法律大專學歷,240分以上;C類:大學本科或法律專業專科學歷,235-239分。司法部的規定改變了過去多年實行的單一的司法考試證書制度,實施了司法考試的A、B、C三證制度,并于2007年進一步制定了《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
國家改革了司法考試制度,放寬了西部民族、邊遠地區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對民族、邊遠地區的司法考試考生實行了相對于內地考生較低的準入錄取分數線標準,在一定程度上使民族、邊遠地區人民法院法官的人才資源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充實,為解決民族、邊遠地區法院法官斷層問題創造了條件。我的這件提案在完善國家的司法考試制度、推動人民法官和人民檢察官的隊伍建設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整理/本報記者 鐘鋼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陳智倫 提案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制度改革